專業機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應檢具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 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審查符合 規定後,始得使用。
申請者除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於申請登錄時併同申請訓練場地外,得於成為 專業機構後,視需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或新增訓練場地,爰明定專業機構變更 或新增訓練場地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以確保該場地符合規定,得因應服勤人員訓 練之需。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