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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經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自保安監督人或保安
檢查員訓練結束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
格證書字號,經審查符合規定,始得製作並發給合格證書: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原件。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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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5
定明專業機構辦理完成訓練應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證書字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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