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05/01
表格項目 8「托兒所」、「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表格項目 12 「靈骨塔」修
正為「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理由同第十二條說明一、二。另將表格
項目 8「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修正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
失智照顧型)」、「育嬰中心」修正為「托嬰中心」,俾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之
用語一致。
- 93/04/06
一、修正本文、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配合第十二條用途之修正,爰增修表 2、3、5、8、9、13 項等用途欄。
三、為明訂收容人數計算之基準,依據內政部八十五年七月、八月份消防安全設備會
審(勘)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紀錄提案十四、提案十決議,爰增列表註及計算方
式欄 3 第三款、第四款、4 第三款、6、7 第四款。
- 88/09/01
一、配合本標準第十二條之修正,將本條文表第八項刪除養老院、安養中心,增列長
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中心、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
、短期保護及安置使用者。
二、本條表第七項文字「醫療機構(醫院)」修正為「醫院」。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修正,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一條增訂收容人員之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