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保有必要開口面積: ┌───────────┬──────────────────┐ │種 類│ 開 口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 │索及滑杆 │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 │ ├───────────┼──────────────────┤ │滑臺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 │。 │ ├───────────┼──────────────────┤ │避難橋 │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 │ │度以上。 │ └───────────┴──────────────────┘
修正本文、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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