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與地面之間保有必要下降空間: ┌──────┬───────────────────────┐ │種 類│下 降 空 間 │ ├──────┼───────────────────────┤ │緩降機 │以器具中心半徑零點五公尺圓柱形範圍內。但突出物│ │ │在十公分以內,且無避難障礙者,或超過十公分時,│ │ │能採取不損繩索措施者,該突出物得在下降空間範圍│ │ │內。 │ ├──────┼───────────────────────┤ │避難梯 │自避難梯二側豎桿中心線向外二十公分以上及其前方│ │ │六十五公分以上之範圍內。 │ ├──────┼───────────────────────┤ │避難繩索及滑│無避難障礙之空間。 │ │杆 │ │ ├──────┼───────────────────────┤ │救助袋 (斜降│救助袋下方及側面,在上端二十五度,下端三十五度│ │式) │方向依下圖所圍範圍內。但沿牆面使用時,牆面側不│ │ │在此限。 │ ├──────┼───────────────────────┤ │救助袋 (直降│一、救助袋與牆壁之間隔為三十公分以上。但外牆有│ │式) │ 突出物,且突出物距救助袋支固器具裝設處在三│ │ │ 公尺以上時,應距突出物前端五十公分以上。 │ │ │二、以救助袋中心,半徑一公尺圓柱形範圍內。 │ ├──────┼───────────────────────┤ │滑臺 │滑面上方一公尺以上及滑臺兩端向外二十公分以上所│ │ │圍範圍內。 │ ├──────┼───────────────────────┤ │避難橋 │避難橋之寬度以上及橋面上方二公尺以上所圍範圍內│ │ │。 │ └──────┴───────────────────────┘
修正文字、表,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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