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66 條
設置避難器具時,依下表標示其設置位置、使用方法並設置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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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器│        │                │    │                  │
│具標示│設置處所│尺            寸│顏色│  標  示  方  法  │
│種類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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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位│避難器具│長三十六公分以上│白底│字樣為「避難器具」│
│置    │或其附近│、寬十二公分以上│黑字│,每字五平方公分以│
│      │明顯易見│。              │    │上。但避難梯等較普│
│      │處。    │                │    │及之用語,得直接使│
│      │        │                │    │用其名稱為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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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方│        │長六十公分以上、│    │標示易懂之使用方法│
│法    │        │寬三十公分以上。│    │,每字一平方公分以│
│      │        │                │    │上。              │
├───┼────┼────────┼──┼─────────┤
│避難器│通往設置│長三十六公分以上│    │字樣為「避難器具」│
│具指標│位置之走│、寬十二公分以上│    │,每字五平方公分以│
│      │廊、通道│。              │    │上。              │
│      │及居室之│                │    │                  │
│      │入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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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五條及東京消防廳設置基準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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