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難橋,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 二、一邊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三、避難橋之構造、材質、強度及標示符合 CNS、一三二三一之規定。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三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配合國家標準之訂定,增列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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