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 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一、條次變更。 二、將「鄉鎮(市)公所」修正為「鄉(鎮、市)公所」,以符體例」。
救火極需大量用水,凡供應自來水地區,均宜普遍設置消防栓以利救災之需,所需費 用依自來水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擔,地方政府、鄉、鎮、市公所 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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