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 防大隊或大(中)隊實施。
理由同第十點說明。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