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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消防勤務實施要點 (112/08/30 修正)
17
十七、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分隊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大(中)隊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前教育: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由消防局、港務消
        防大隊或大(中)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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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30
理由同第十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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