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調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被徵調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 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調支援地區。 四、徵調期間。 五、報到時間及地點。 六、處分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八、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款依法制體例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三、「期限」係指截止日期,「期間」係指日期與日期之間,衡酌第四款之規範意旨 應係指日期與日期之間,爰第四款修正「期限」為「期間」。
文字酌作修正。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明定徵調書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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