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實施要點 (108/03/22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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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防焰地毯得使用同一試驗合格號碼之規定如下:
  (一)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不限色號(指單一顏色)
        。
  (二)織法、材質、形式、毛高、底材相同,僅花色不同者,同一試驗
        合格號碼至多十二款試樣,須於申請時檢附每款長三十公分、寬
        三十公分小樣供掃描建檔,試樣件數應一次提送,不可分次提送
        ;並於通過防焰性能試驗後於試驗報告書上註明試樣款數且附加
        測試件試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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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8/03/22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另刪除形同贅文之第二項。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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