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呼水槽時,防止水溫上升用排放管應從呼水管逆止閥之靠幫浦
側連結,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呼水槽。
(二)未設呼水槽時,其防止水溫上升之排放管應從幫浦出水側逆止閥
之一次側連接,中途應設限流孔,使幫浦在運轉中能排水至水槽
內。
(三)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之配管中途須裝設控制閥。
(四)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放管應使用口徑15mm以上者。
(五)防止水溫上升用之排水管內之流水量,當幫浦在全閉狀態下連續
運轉時,不使幫浦內部水溫。值升高攝氏三十度以上,其計算方
式如下:
Ls×C
q=──────
60×△t
q :排放水量(公升/分)
Ls:幫浦關閉運轉時之出力(Kw)
C :幫浦運轉時每小時千瓦八百六十千卡(kcal/hr.kw)
△t :幫浦的水溫上昇限度為攝氏三十度時每一公升水的吸收熱
量(每一公升三十千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