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將證書提供他人從事承裝業務。 二、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 期改善,逾期未改善。 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處以停業處分,逾期未改善。 四、申請廢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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