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火災調查鑑定作業要領 (113/03/11 修正)
17
十七、現場討論
      由火災調查指揮官召集所有參與之單位及人員作初步之研討,根據
      報案內容、出動觀察、目擊者等關係人訪談及搶救人員所見,配合
      現場狀況與災後勘察、清理及復原重建等資料,對案情作慎重分析
      、取捨及選擇,並作初步之研判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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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1/05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一點說明。
106/01/18
一、項次調整。
二、文字酌作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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