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7
十七、新技術開發之住警器
      新技術開發之住警器,依形狀、構造、材質及性能判定,如符合本
      基準規定及同等以上性能者,並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定者,得不
      受本基準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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