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 (111/11/11 修正)
第 17 條
國軍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
公益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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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0/15
援用申請國軍支援災害處理辦法第十條:「國軍支援救災工作,不接收任何酬勞。但
國軍各級長官、軍友社、各級政府之慰問金(品),不在此限。」之規定,明定國軍
協助災害防救工作,原則不接受任何酬勞,但可接受各級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益
團體致送之慰勞金(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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