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於檢驗前及檢驗後,應直立放置,避免倒置、橫倒、 掉落、衝擊、擠壓、拉扯或堆疊放置。 檢驗前、檢驗合格與檢驗不合格之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應分別放置。 鋼製容器或複合容器經判定不合格者,應於明顯處標記且放置於不合格區 域,並於檢驗後七日內壓毀或鑽孔;鋼製容器壓毀度應超過容器外徑三分 之一倍以上,複合容器應於二處以上鑽孔或壓毀至無法使用。
一、第一項定明鋼製容器及複合容器檢驗前及檢驗後放置注意事項。 二、第二項定明檢驗前之容器應與檢驗合格及不合格容器分別放置,避免有誤判為不 合格或合格之情事。 三、第三項定明經判定為不合格容器應處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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