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5/28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三點規定,定明複合容器型式認可共分
為書面審查及實體試驗。
二、考量進行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時,需依第十九條規定,分別進行共八項試驗,
部分試驗需破壞容器本體,為利於專業機構實施試驗時,備有足夠樣品可供試驗
,故定明申請人應檢附八只容器,且專業機構得視實際需要增加樣品數量。
三、另依 CNS15542 第 8.2.10 節規定,定明所有完成型式認可試驗之複合容器應予
銷毀。
四、另目前國內尚無專業機構具有實施複合容器型式認可試驗之能力,故於第二項定
明申請人如檢附國外第三公證機構試驗報告,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登錄之專
業機構審查是否符合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