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認可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 月內,依下列規定將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一、於執行銷毀作業七日前,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毀;自銷毀之日起 七日內,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於辦理報運出口作業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自報運出 口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為避免不合格容器流入市面,影響公共安全,爰定明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合格個別 認可者,該等不合格容器應辦理銷毀或報運出口之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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