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本署得檢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令其報告、提出證 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之檢(勘)查作業,本署得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協助 辦理。
一、第一項明定本署得檢查專業機構之業務、勘查其訓練場地或令其報告或提出辦理 訓練有關資料,專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因應人力配置及地理位置因素,本署得請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協助辦理前 項之檢查或勘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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