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設備人員法 (112/06/21 公發布)
第 17 條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之消防設備人員,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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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6/21
參考技師法第二十一條,明定消防設備人員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期間不得執行業務。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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