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 派兼之,辦理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定明覆審委員會應置秘書作業人員,辦理覆審委員會委員派兼或聘兼任作業與聯繫、 案件受理、會議召開資料彙整、登記及統計等會務,以確保覆審委員會運作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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