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 條
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於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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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07
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項目、時數、講師資格、測驗方式、合格基準、合格證
書發給與文件資料之建置及保存等事項,均應與主管機關施予之服勤人員訓練相同,
爰明定專業機構施予服勤人員訓練之相關事項,準用第三條至第十條規定。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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