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7 條
經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者,專業機構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
,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二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
發,該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
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並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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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3/03/14
一、為利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合格後,依法落實液化石油氣場所管理及檢測等相關事宜
    ,並利主管機關有效掌握其訓練情形,爰於第一項定明專業機構發給合格證書之
    程序、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合格證書生效日及有效期間。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安全技術人員須經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
    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而安全技術人員訓練結束時已能以測驗合格與否
    判定是否訓練合格,故合格證書之生效日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
三、因合格證書係接受複訓或配合實務查核時重要資料,爰於第二項定明合格證書遺
    失或毀損時申請補發或換發之規定,且專業機構不得拒絕其申請。
四、第三項定明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及應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年月日
    。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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