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7-1 條
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前,應儲存於臨時儲存場所。
前項臨時儲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之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上。但保持距離確有困
    難者,得儲存於不受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二、有防止陽光直射及雨水淋濕之措施。
三、臨時儲存場所與專業爆竹煙火施放地點應由專人看守,施放活動結束
    前不得擅離。
四、周圍設置專業爆竹煙火、嚴禁火源及禁止進入等警告標示。
五、臨時儲存場所所放置專業爆竹煙火等物品,應有防止被專業爆竹煙火
    施放所生火花引燃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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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12/06
配合本條例之修正公布,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高空煙火修正
為專業爆竹煙火。
96/05/02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參酌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增列高空煙火施放前臨時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以
    避免高空煙火自倉庫運送至施放地點後不慎引發意外事故。
三、為避免高空煙火施放時所生之火花對尚未施放之高空煙火造成影響,於第二項第
    一款規定高空煙火施放地點與儲存場所應保持安全距離。惟鑑於部分高空煙火係
    於特殊場所(如湖面或河面上)施放,故臨時儲存場所與施放地點保持距離確有
    困難,爰於但書規範得儲存於不受高空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四、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係考量施放高空煙火時,如其火花掉進儲存場所之高空煙火
    等物品中,極易引發意外事故,故儲存場所內之高空煙火等物品應採如放置於容
    器內並加蓋等措施,以防止引燃。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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