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12/06
配合本條例之修正公布,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高空煙火修正
為專業爆竹煙火。
- 96/05/02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公共安全,參酌日本火藥類取締法施行規則第五十六條之四第三項規定,
增列高空煙火施放前臨時儲存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以
避免高空煙火自倉庫運送至施放地點後不慎引發意外事故。
三、為避免高空煙火施放時所生之火花對尚未施放之高空煙火造成影響,於第二項第
一款規定高空煙火施放地點與儲存場所應保持安全距離。惟鑑於部分高空煙火係
於特殊場所(如湖面或河面上)施放,故臨時儲存場所與施放地點保持距離確有
困難,爰於但書規範得儲存於不受高空煙火施放影響之場所內。
四、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係考量施放高空煙火時,如其火花掉進儲存場所之高空煙火
等物品中,極易引發意外事故,故儲存場所內之高空煙火等物品應採如放置於容
器內並加蓋等措施,以防止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