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袋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救助袋之長度應無避難上之障礙,且保持一定之安全下滑速度。 二、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堅固或加強部分。 三、救助袋支固器具以螺栓、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修正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做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三、現行條文第四款,在救助袋並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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