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01/10
一、修正序文。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二九五四二號公
告「金屬製避難梯」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辦理認可,
本條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符合認可基準之文字。
二、實務上多有設置鐵製爬梯作為避難梯,亦能達避難逃生之目的,又不銹鋼製爬梯
具有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品同等效能,與「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將避難梯分固
定型梯、倚靠型梯及懸吊型梯等,為明定二者不同,爰修正第一款。
-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因應避難梯設備之檢驗,
已由內政部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訂頒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並公告
實施檢驗。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並配合國家標準修正之。
三、第二款增列第四層以上樓層應設固定式避難梯之規定,以確保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