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1 條
避難梯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固定梯及固定式不銹鋼爬梯(直接嵌於建築物牆、柱等構造,不可移
    動或收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或加強部分。
(二)以螺栓、埋入、熔接或其他堅固方法裝置。
(三)橫桿與使用場所牆面保持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二、第四層以上之樓層設避難梯時,應設固定梯,並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於陽臺等具安全且容易避難逃生構造處,其樓地板面積至少二平
      方公尺,並附設能內接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逃生孔。
(二)固定梯之逃生孔應上下層交錯配置,不得在同一直線上。
三、懸吊型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懸吊型梯固定架設在使用場所之柱、地板、樑或其他構造上較堅固
      及容易裝設處所。但懸吊型固定梯能直接懸掛於堅固之窗臺等處所
      時,得免設固定架。
(二)懸吊型梯橫桿在使用時,與使用場所牆面保持十公分以上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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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一、修正序文。按內政部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內授消字第○九二○○九二九五四二號公
    告「金屬製避難梯」為應實施認可品目,並依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辦理認可,
    本條無重複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符合認可基準之文字。
二、實務上多有設置鐵製爬梯作為避難梯,亦能達避難逃生之目的,又不銹鋼製爬梯
    具有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品同等效能,與「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將避難梯分固
    定型梯、倚靠型梯及懸吊型梯等,為明定二者不同,爰修正第一款。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三款本文,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及因應避難梯設備之檢驗,
已由內政部依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作業要點訂頒金屬製避難梯認可基準,並公告
實施檢驗。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並配合國家標準修正之。
三、第二款增列第四層以上樓層應設固定式避難梯之規定,以確保使用安全。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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