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4 條
固定架或支固器具使用螺栓固定時,依下列規定:
一、使用錨定螺栓。
二、螺栓埋入混凝土內不含灰漿部分之深度及轉矩值,依下表規定。
    ┌───────┬───────┬─────────┐
    │螺紋標稱      │埋入深度 (mm) │轉矩值 (kgf-cm)   │
    ├───────┼───────┼─────────┤
    │M10×1.5      │四十五以上    │一百五十至二百五十│
    ├───────┼───────┼─────────┤
    │M12×1.75     │六十以上      │三百至四百五十    │
    ├───────┼───────┼─────────┤
    │M16×2        │七十以上      │六百至八百五十    │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4/06
修正本文、第一款及第二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條文第九十六條有緩降機支、固器具承受拉力二噸以上之規定,文意欠明且
    不合理,特參酌日本消防廳相關基準增訂。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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