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75 條
緊急照明燈之構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白熾燈為雙重繞燈絲燈泡,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
    緣材料製成者。
二、日光燈為瞬時起動型,其燈座為耐熱絕緣樹脂製成者。
三、水銀燈為高壓瞬時點燈型,其燈座為瓷製或與瓷質同等以上之耐熱絕
    緣材料製成者。
四、其他光源具有與前三款同等耐熱絕緣性及瞬時點燈之特性,經中央主
    管機關核准者。
五、放電燈之安定器,裝設於耐熱性外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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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修正第四款,理由同第三條說明。
93/04/06
一、條次調整。
二、修正本文、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第四款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並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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