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由於本條例涉及組織變更、人員移撥等問題,為考量平順整合,宜有緩衝期間進 行機關整併,爰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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