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勤前教育實施內容如下: (一)檢查服裝、儀容、服勤裝備及機具。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勤務檢討及工作重點提示。 前項勤前教育之實施,由消防局、港務消防大隊視所轄勤務單位實 際情形,規定其實施方式、時間及次數。
理由同第十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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