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緊急救護辦法 (101/03/26 修正)
第 18 條
為確保緊急救護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緊
急救護品質考核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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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4/04/28
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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