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 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
、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93/05/13
明定爆竹煙火專業機構申請許可及認可證書發放作業之費用。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