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03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移列第一項。
二、增訂第二項本辦法修正發布條文之施行日期,另考量第十二條之一至第十二條之
四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作業推動,涉及標示之核發、列管、註銷及後續通知中央主
管機關據以辦理停止預購個別認可標示之事宜,需仰賴爆竹煙火專業機構運用電
腦規劃相關管控作業,以及作業辦法發布後,召開預購個別認可標示說明會,俾
利廠商瞭解預購申請流程,使制度更加周全完備,爰相關條文擬另案公布施行。
- 104/12/24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一般爆竹煙火製造或輸入作業,須事先產製或向國外或大陸地區製造商辦理
進口,故明定本辦法修正之施行日期。
- 97/09/09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