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 條
承裝業受廢止或撤銷登記處分者,應於二十日內將證書送繳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公告註銷;逾期不繳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
職權公告註銷之,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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