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8
十八、鑑定與校正結果之品質管制
  (一)藉由品質管制計畫監控分析效能,品質管制作為包括參考物質樣
        品、再現試驗、其他權責人員之獨立查核(查驗)、特定試驗等
        。使用上述一個或數個品質管制作為證明火災證物鑑定在品質控
        制下進行。依據專業經驗訂定品質管制程序,須有書面記錄證明
        已採用適當品質管制措施,且品質管制結果為合理。
  (二)實驗室須通過本署能力試驗計畫,各實驗室能力試驗紀錄須包括
        執行分析、測試過程、結果與討論等審查紀錄。
  (三)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後,須將證詞內容填寫出庭紀錄表,實驗室對
        於證詞內容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含出庭作證表現與效果。評估
        結果對於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內容不滿意時,需採取之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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