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12/21
一、第一項序文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說明一。
二、考量實務上申請個別認可同時申請預先領用標示者,其產品可能尚未進口,尚無
法提供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出廠證明,爰第一項第三款增列但書,允許該等進口
品於受檢日前檢附進口報單及國外原廠之出廠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三、第二項未修正。
- 101/06/21
一、為明確申請個別認可應備文件及方式,爰第一項及第二項參考消防機具器材及設
備認可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十四點訂定之。
二、第三項明定個別認可試驗日期、數量、工廠試驗設備或試驗場所有異動時,應提
前向登錄機構提出申請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