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認定機構人員應獨立公正辦理業務,不受他人不當干預。 前項人員辦理業務,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有關 迴避之規定。 認定機構之代表人與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從事消防機具器材及 設備之進口、製造、委託製造或販售事業者,認定機構不得受理該 事業之認定申請。
參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第一項明定認定機構人員辦理業務應獨立公正,不受他 人(如機構內部之董事、監事及外部人員如民意代表或業者等)之請託或關說等不當 干預;第二項明定認定機構人員辦理業務應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第三項 明文限制認定機構受理特定關係人之認定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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