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檢修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檢修場所或令其報告、提出
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檢修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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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10/26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8/11/18
為健全檢修機構之監督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其業務、勘查其檢修場所、令其報
告或提出文件,檢修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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