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檢修機構之業務、勘查其檢修場所或令其報告、提出 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檢修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為健全檢修機構之監督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其業務、勘查其檢修場所、令其報 告或提出文件,檢修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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