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定相關文件之內容如下: 一、詳細之設計圖說。 二、內膽及閥基座部分: (一)相關材料化學分析之限制。 (二)長、寬、高、厚、最小厚度,平直度及真圓度等尺寸及其公差。 (三)生產製造程序及規範。 (四)熱處理程序,包含溫度範圍及時間。 (五)檢驗程序。 (六)閥基座螺紋之詳細尺寸及永久性功能。 (七)容器閥基座接合到內膽上之方法。 三、外包覆複合材料部分: (一)使用之纖維材料應為碳纖維、芳香族聚醯胺纖維、玻璃纖維或任何 該等材質之混合物。 (二)規格及其機械性能需求。 (三)纖維結構、纖維束外型及表面處理方式。 (四)樹脂系統之主要成分及可適用之樹脂熔槽溫度;硬化劑、促進劑之 材料及其相關規格。 (五)積層樹脂及以黏接製造容器之黏合劑應為聚合物。 (六)外包覆結構,包括纖維束使用數量和預加適當應力之細節。 (七)硬化過程、溫度、時間及許可差。 四、複合容器部分: (一)水容量,以公升為單位。 (二)容器之設計試驗壓力。 (三)工作壓力,不可超過設計試驗壓力之三分之二倍。 (四)設計之最小爆裂壓力。 (五)纏繞時,纖維之張力。 (六)產品之設計生命週期,以年為單位。 五、辦理應力分析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該複合材料和內膽之應力,應使用適當之有限元素應力分析,或其 他已考慮內膽非線性材料行為特性之應力分析程序,上述計算均應 考量每樣材料之公稱厚度及公稱性能。 (二)應力之匯整表一份,內容包括三分之二倍設計試驗壓力,及設計最 小爆裂壓力時之應力。
一、參考複合材料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第三點第二款規定,定明複合容器型式認 可書面審查文件。 二、第三款第五目之積層樹脂及以黏接製造容器之黏合劑,如:環氧樹脂、加入胺之 改良性環氧樹脂、酸酐固化劑、乙烯酯或聚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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