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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區分管理各地專業機構辦理訓練情形,要求專業機構於辦理訓練開始前,向訓
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函報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爰於第一項
明定專業機構申請訓練程序、應備文件及每期招收人數上限。
二、另為利專業機構函報辦理訓練相關事宜及使訓練場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明確管理,第二項明定訓練計畫應記載事項。另為使受訓學員充分了解專
業機構辦理訓練相關事宜,鑑於服勤人員訓練有初訓及複訓之分,於第五款明定
應記載參訓資格,以明確招收對象。參加初訓者,無資格限制,有意學習者均得
參訓;複訓則限經初訓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者,始得參訓。
三、第三項明定招生簡章應載明事項,除該期訓練基本資訊外,並應記載測驗方式(
含筆試之測驗題型與題數及實作測驗進行方式)、合格基準、退訓、收費及退費
規定,以利參訓學員瞭解學習事務並維護其權益。
四、第四項明定訓練計畫有變更者,應於訓練開始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備查,始得依變更之訓練計畫開始訓練,以維護訓練品質及確保學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