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第 18 條
專業機構施予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
起,應至少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三、發給合格證書清冊。
專業機構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將前一月施予訓練之受訓學員一覽表、授
課滿意度問卷及授課滿意度月報表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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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3/15
一、為利專業機構通知經保安監督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合格者每三年至少應接受一次
    複訓、辦理合格證書補發或配合相關業務查核等事宜,爰於第一項定明保安監督
    人或保安檢查員訓練相關資料之保存年限為四年,至超過保存年限之文件得以適
    當方式銷毀,且銷毀時不得洩漏個人資料。
二、為利中央主管機關管理,爰於第二項定明專業機構應將施予訓練之相關資料上傳
    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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