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1 條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
    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
    在六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
    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 40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
    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
    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
    之水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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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1/01/10
一、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二、第二款「國家標準總號」修正為「CNS」 。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三款至第五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一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一及 CNS  四六二六之規定,管號以 Sch
    表示。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明定配管管徑、材質及耐壓試驗。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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