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連結送水管及中繼幫浦之設置係考量樓層較高之建築物於消防搶救上,消防車延伸水
線亦無法將水送至高層部有效放水時,於建築物內設置中繼幫浦將消防車之用水送至
高層搶救位置,為確保中繼幫浦無法供水時仍得由消防人員以手提式加壓幫浦送水之
措施,參酌日本公益財團法人東京防災救急協會編印「預防事務審查˙檢查基準」規
範,刪除中繼幫浦二次側得選設出水口之規定,爰修正第四款。
- 101/01/10
修正第九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本文、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至第八款,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三、修正第九款,理由同第三十四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明定中繼幫浦之全揚程、出水量、啟動裝置、屋頂水箱、中繼水箱及周邊配
管之設置。
三、本條明定連結送水管在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時應採用濕式,即連結送水管平
時要充滿水。
四、第一款有關全揚程之計算,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項雖
有「出水口之出水壓力不得小於三、五公斤/平方公分」之規定,但參酌日本消
防法施行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放水壓力以要求不得小於每平方公分六公斤為宜
。
五、第二款有關出水量之計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項,「
連結送水管三支以下時,其幫浦出水量不得小於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公升,每增加
一支出水量加每分鐘八百公升,至五支為止」之規定,有出水量過高之虞,參酌
日本消防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修正之。
六、第三款明定中繼幫浦之啟動方式。
七、第四款主要基於中繼幫浦無法使用時,為使消防單位能有效利用手提幫浦中繼供
水,以因應高層建築物消防救災之考量,明定中繼幫浦應設必要之周邊設備。
八、第五款明定屋頂水箱及中繼水箱之容量,其中中繼水箱主要在供性能測試,配管
充滿水及送水時差所需水量。
九、第六款參酌日本東京消防廳基準,明訂中繼幫浦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應
設旁通管
十一、第八款明定送水口、中繼幫浦機械室及防災中心應設有通話連絡裝置(如對講
機等),俾便於送水及加壓之連絡。
十二、第九款針對消防車應供應多少壓力,連結送水管出水口始有足夠水量及壓力而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