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6/25
一、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消防專用蓄水池
之採水口口徑及螺牙型式。
二、第二項未修正。
- 101/01/10
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同款各目、第五款、同款第一目、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
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對於設置室內、室外消防栓之建築物,原條文規定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且籠
統地規定應設二十、六十或八十噸(將統一修正為立方公尺)水量,對業主造成
負擔,頗不合理。
三、本條係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七條加以修正。
四、至大型石化工廠等工作場所,如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且能符合消防專用蓄
水池有效水量及有關設置規定者,得申請視同設有消防專用蓄水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