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第 185 條
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
      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
      上。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
      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
    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四、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一)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
      並設鐵蓋保護之。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
      方公尺以上者,設二個以上。
(二)採水口為口徑一百毫米,並接裝陽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
      個以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
      少一百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
      上。
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
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0/06/25
一、為配合國內消防車輛採水裝備規格,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消防專用蓄水池
    之採水口口徑及螺牙型式。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1/01/10
修正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理由同第四條說明。
93/04/06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同款各目、第五款、同款第一目、第二項,理由同第四條
    說明一。
二、修正第二款、第五款第二目,理由同第三十一條說明二。
85/03/13
一、條次變更。
二、對於設置室內、室外消防栓之建築物,原條文規定應設置消防專用蓄水池,且籠
    統地規定應設二十、六十或八十噸(將統一修正為立方公尺)水量,對業主造成
    負擔,頗不合理。
三、本條係參考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二十七條加以修正。
四、至大型石化工廠等工作場所,如依本標準設有室外消防栓,且能符合消防專用蓄
    水池有效水量及有關設置規定者,得申請視同設有消防專用蓄水池。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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