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二、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
修正第一項,理由同第四條說明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東京消防廳基準明定送水口投入孔及採水口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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