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112/12/01 廢止)
第 19 條
訓練中心職掌如下:
一、消防人員之國家考試、教育訓練、課程規劃、訓練標準、教材審編、
    師資規劃及推展事項。
二、訓練中心軟硬體設備之規劃、管理及維護事項。
三、協助辦理本署各項消防專業講習班之流路及課程規劃。
四、辦理國內外消防、救災單位之委託訓練事項。
五、協助地方消防機關、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辦理消防及災害防
    救實務專業訓練。
六、受訓學員生活之管理、督導及考核事項。
七、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及消防楷模表揚活動之規劃策辦事項。
八、消防人員國外之訓練、進修、研習、考察、訪問、出席會議之規劃、
    審核、督導及考核事項。
九、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人員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服勤管理、考核及
    訓練規劃事項。
十、其他有關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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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6/07/25
一、配合內部單位組設精簡,教育訓練組職掌併入訓練中心,與現行第二款、第三款
    及第六款整併後,增訂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八款。
二、現行第四款、第八款文字酌作修正,並分別移列至第三款、第四款。
三、現行第五款及第九款整併為第五款。
四、現行第四條第十三款,世界消防人員運動會之規劃策辦事項配合實際作業,移列
    本條第七款。
五、現行第十五條第十八款,替代役消防役役男之需求調查、徵選、分配與服勤管理
    及考核事項配合實際作業,移列本條第九款。
六、第七款、第十一款職掌事項可為第十款「其他有關訓練事項」所涵括,爰予刪除。
七、其他各款款次變更。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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