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9
十九、各功能分組啟動後,應依下列程序進行應變作業:
  (一)召開功能分組會議,由主導機關派員主持會議,並製作會議紀錄
        ,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執行。
  (二)協調整合分組內各組成機關,執行災情查報、監控、資源調度、
        災害搶救,並聯繫地方政府,提供支援協助。
  (三)各功能分組之運作,應由主導機關記錄,送行政組彙整(含電子
        檔)。對於災害處理之協調結果,應由主導機關於工作會報中提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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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4/07/08
點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102/12/12
第一款為配合實務運作需要,增列「依會議之決議及分工,由分組內各組成機關落實
執行之內容」。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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