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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次及附表編號配合調整,並修正認證文件受理單位為專業機構,理由同第四點
說明二。
二、為使第二項防焰標示轉發作法符合實際,爰修正為本部得委由專業機構轉發。
三、考量部分防焰標示現行樣張懸掛式未有打孔位置、部分標示顏色與實際標示顏色
略有差異等,爰酌修防焰標示樣式並以實體比例一:一(紙張尺寸:五十七點五
公分x 四十二公分)製作成圖例俾利消防檢查人員或消費者辨識。
四、另為符法制作業體例,第四項第三款所定一張材料防焰標示可申請之物品防焰標
示數量張數,現行以阿拉伯數字呈現,修正為以中文數字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