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9
十九  試驗中發現之缺點,依其輕重等級分為下列四種:
   (一) 致命缺點:對人體有危害之虞或無法達到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基
        本功能者。
   (二) 嚴重缺點:雖非致命缺點,惟對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有產生
        重大障礙之虞者。
   (三) 一般缺點:雖非致命缺點或嚴重缺點,惟對機具、器材及設備之
        功能有產生障 礙之虞; 或機具、器材及設備等之構造與認可之
        型式有異; 或標示錯誤,致使 用上對機具、器材及設備之功能
        產生障礙之虞者。
   (四) 輕微缺點:非屬於前開三款之輕微障礙。
      同一樣品有不同等級之缺點者,分別列入各不同等級之缺點。
      同一樣品有二項以上相同等級之缺點者,以一項缺點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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